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发表时间:2023-06-05 14:11 2023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刘竹梅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 为全面展示2022年人民法院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成效,总结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加强类案裁判指引、促进全社会不断提升环境意识和法治意识,最高人民法院从全国法院报送的400余件环境资源审判案例中,精心遴选出10件既能广泛涵盖各类环境要素和案件类型、又能集中反映环境资源审判新发展新举措新特点的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案例,作为2022年度典型案例,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同时发布。此批案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持续助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本次发布的案例涉及绿色低碳发展、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服务碳达峰碳中和、资源开发利用、气候变化应对以及环境治理与服务等多个领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 如案例八,为推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违规建设水坝危害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问题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促使行政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并依申请予以司法确认。案后及时跟进回访,监督侵权人全面履行协议,切实修复生态环境。案例四,被告人在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内盗采矿石引发矿洞坍塌,破坏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效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 二是坚持最严法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力度。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等各类型,其中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半数以上。人民法院坚持重拳出击,依法惩处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破坏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犯罪,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维护和改善城乡人居环境。贯彻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准确认定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如案例一,被告单位作为环保治理企业不仅未落实主体责任,反而违法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保自动监测设施逃避监管,成为污染源头。人民法院依法提级管辖,法、检“两长”同庭履职,体现了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决心和担当。案例五,被告人非法采挖大量砂卵石,为掩盖罪行又用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进行回填,造成了生态环境的双重损害。人民法院落实全面追责原则,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案例三,被告单位长期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该单位及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有力推动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犯罪、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三是坚持统筹兼顾,持续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合法权益保障相协调。人民法院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通过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提出的更丰富内涵、更高水平的环境司法需求,促进改善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在健康、舒适、优美生态环境中生存发展的权利。依法监督支持行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执法,维护人民群众、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环境公益,协同推进环境保护与权益保障。 如案例七,人民法院积极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坚持“边重整、边治理”,指导破产重整企业进行环保整改。统筹协调企业权益、债权人利益与生态环境公益,依法将污染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引导将环保经营方案及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助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生。案例十,人民法院通过司法审判,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切实采取措施整治长期露天堆放垃圾侵占公墓及烈士陵园附近土地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维护了英雄烈士尊严和人民群众纪念缅怀逝者的情感。案例九,人民法院既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又落实依法保护产权要求,同时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坚持守正创新,持续保障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将传统民商事法律制度、原则应用于环境资源审判领域,丰富裁判规则,保障环境修复责任履行。在适用增殖放流、补植复绿、劳务代偿等恢复性司法举措的基础上,深入探索多元化的替代性生态环境修复方式,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多种修复选项,助力生态环境系统治理、综合治理。 如案例六,被告单位在长江支流长期偷排生产废水,其股东转移公司财产,案发后账面金额仅剩1.8万元,已无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和修复义务。人民法院坚持生态优先,在环境侵权领域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被告单位的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严格追究环境侵权责任的同时,最大程度救济了受损流域环境公共利益。案例二,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案件过程中,综合考虑刑罚裁量与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履行,以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为目标,引导被告人采用在缓刑考验期内按要求完成环境公益活动的方式,替代履行修复义务。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能动司法,抓实公正与效率,依法审理好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加强新型疑难复杂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究,强化类案指导,进一步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丰富的裁判指引,以更高质量、更为生动的案例推动生态环境法治进程、讲好生态环境保护法治故事。 2022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目 录 1.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污染环境案 2.谢某川、谢某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慧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4.赵某强、辛某宝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5.朱某华、王某涵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案 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9.张掖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10.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巫溪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夏某频污染环境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长兴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系浙江省湖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经营范围包括污水处理及相关技术咨询。被告人夏某频系该公司生产经营负责人,直接负责污水处理工作。2019年3月至2020年5月,环保公司因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简称COD)等指标超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限值,先后三次被行政处罚。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环保公司为了逃避监管、防止再被行政处罚,先后七次购买“COD去除剂”水剂、粉剂,由夏某频亲自或指使其他员工投加至污水处理末端,影响COD自动监测结果。“COD去除剂”并不能真正去除废水中的COD物质,只是干扰COD测定过程,造成监测值比实际偏低。后该行为被行政执法机关发现。 【裁判结果】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环保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污染物化学需氧量的废水,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夏某频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污水处理的主管人员,亦构成污染环境罪。环保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污水处理的企业,为逃避监管、规避处罚而采用隐蔽手段干扰自动监测结果,排放含有污染物的废水,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夏某频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环保公司、夏某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环保公司罚金20万元;夏某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违规排放污水引发的刑事案件。环保公司作为环保治理企业,不仅未积极落实主体责任,反而使用“COD去除剂”干扰环保自动监测结果,实际上污水处理未达标即向外环境排放,严重污染了环境,属于“知法犯法”“假治污、真排污”。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法治观、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追究环保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夏某频的刑事责任,体现了从严惩治环境污染犯罪的基本取向。程序上,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同庭履职,合议庭当庭宣判,环保公司、夏某频服判息诉,将庭审开成一堂法治宣传和法治教育的公开课,亦具有示范意义。 2.谢某川、谢某城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川在福建省东山县虎崆澳海域渔排上收购水产品,其子被告人谢某城协助称重、分拣、记账、结算等。2021年禁渔期后,谢某川分别与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均另案处理)约定,由谢某川提供出海捕捞的鱼饵、碎冰及生活用品等,邱某福、傅某坤等8人分别驾驶渔船、利用笼壶捕捞螃蟹等水产品,所得渔获物由谢某川收购再转卖他人。2021年5月至6月,谢某川收购水产品价值共计527407元,非法获利10000元。同年9月1日,谢某川、谢某城经漳州海警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 诉讼过程中,谢某川、谢某城自愿购买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谢某城自愿签订《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 【裁判结果】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川、谢某城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谢某川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某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二被告人均自愿购置鱼苗用于增殖放流,谢某川主动上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谢某川有期徒刑一年;谢某城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追缴谢某川违法所得1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责令谢某城严格按照《关于“认领一片海”净滩护海公益活动协作协议》约定,在缓刑考验期内保质保量完成相应的公益活动任务,征得当地社区矫正机关认可,将谢某城参与公益活动的相关表现情况作为缓刑考验内容之一纳入考核。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捕捞水产品引发的刑事案件。保护和利用海洋碳汇是“双碳”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提升海洋碳汇保护和利用专业化水平是司法服务“双碳”工作的重要方面。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地生态环境特点与保护需求,探索创新恢复性司法举措,实践“净滩护海”生态修复方式。积极引导符合缓刑条件的被告人以参加公益活动的方式替代性履行海洋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增加海洋碳汇。通过异位恢复不同类型但具有同等价值的生态服务功能,达到生态系统结构和总量的平衡。同时加强释明和监督,责令将协议履行情况与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考核挂钩,保障修复实效。本案具有“公益性+可量化”“等效性+可替代”等突出特点,体现了“以案正人、以人促改、以改护海”的价值取向,为加强“双碳”司法服务积累了有益经验。 3.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罗某慧等5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广东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于2019年12月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开始面向社会受理各类环境检测(监测)业务并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被告人罗某慧系该公司总经理、实际经营者,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被告人吴某平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行政副总,负责公司行政、财务以及市场部销售业务;被告人罗某鹏系该公司实验室主管,负责实验室原始数据检测分析;被告人郑某钊系该公司采样部主管,负责现场采样及数据提取;被告人练某春系该公司质量部主管,负责编写出具检测报告。2020年至2021年8月,为获取更多客户和利润,检测公司在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未开展采样分析直接出具监测数据、故意不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数据、纸质原始记录与电子储存记录不一致等多种伪造或篡改监测数据的手段,为部分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其间,罗某慧、吴某平默许、放任各业务部门弄虚作假,罗某鹏、郑某钊、练某春互相配合共同为客户出具虚假的环境检测报告。经核验,检测公司出具的80份环境检测报告存在弄虚作假,涉及45家排污单位,涉案金额巨大。罗某慧、吴某平、郑某钊、练某春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接受调查。 【裁判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检测公司作为承担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被告人罗某慧等2人作为检测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罗某鹏等3人作为检测公司出具环境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罗某慧等4人构成自首,罗某鹏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某平等4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检测公司罚金20万元;罗某慧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吴某平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罗某鹏等3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或者一年二个月,均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引发的刑事案件。环境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工作的命脉,环境治理离不开中介组织的依法依规履责。中介组织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监测数据,会妨害对污染环境行为的有效监管,增加治理成本,损害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明确列举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主体,体现了刑法对出具此类虚假、失实的证明文件行为的否定性评价。本案中,检测公司及罗某慧等人为多家排污单位出具大量虚假检测报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人民法院严格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犯罪行为,对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违法行为、建立规范有序公平的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起到了有力推动作用。 4.赵某强、辛某宝破坏自然保护地案 【基本案情】 “老槽沟”矿区位于大熊猫国家公园眉山片区核心保护区,该区域亦是国家森林公园、大熊猫世界自然遗产地。2017年12月,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政府将“老槽沟”矿区关停,拆除生产设施、查封井硐,实施生态恢复。2020年8月至10月,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与冯某(已死亡)等人经共谋,到“老槽沟”矿区盗采铅锌矿石约40吨,堆放于矿洞内。其间,三人雇人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入口的大石头破碎,强行打通进入核心保护区的通道,破碎后的碎石用于铺设、硬化路面、垒砌堡坎等,并砍伐周边植物形成约一米宽的路,还将发电机、电镐、电线、矿灯、汽油、生活物资等搬入矿区。同年11月6日,辛某宝、冯某盗采时引发矿洞垮塌,致冯某死亡、辛某宝受伤。2021年8月至9月,辛某宝、赵某强与其他人员(均另案处理)预谋将盗采的铅锌矿石运出销售,相关人员多次进入大熊猫国家公园实施运输行为,并用石头和混凝土对大熊猫国家公园内部分道路进行硬化。经鉴定,矿洞内遗留的铅锌矿石重30.5吨,价值106652元。四川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出具意见认为,赵某强、辛某宝等人的行为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区造成了直接生态环境影响,匡算影响范围为9190.64平方米,生态系统局部受损。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第二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强、辛某宝违反自然保护地保护法律法规,采取破碎国家公园入口挡路石、砍伐道路周边植物,用碎石、混凝土硬化路面,使用汽油、煤气等化石燃料,擅自开启矿洞并盗采铅锌矿石,引发矿洞坍塌,不仅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及人员伤亡,而且增加了地质灾害风险,对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野生动物栖息地及植被造成直接影响,严重破坏了大熊猫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均构成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赵某强、辛某宝盗采铅锌矿石,同时构成非法采矿罪,但根据本案具体情节,依照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处罚较重。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辛某宝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法判处赵某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辛某宝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破坏自然保护地引发的刑事案件。国家公园是我国自然保护地最重要的类型之一,属于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中的禁止开发区域,被纳入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管控范围,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为加大对破坏自然保护地行为的惩治力度,并与有关政策法规衔接,《刑法修正案(十一)》专门增加了破坏自然保护地罪的规定。本案中,大熊猫国家公园具有极其重要的生态价值和战略地位,其核心保护区生态系统脆弱、生态承载力低,对人为干扰敏感度高且恢复困难,是国家生态安全高地。赵某强、辛某宝在大熊猫国家公园内盗采矿产资源,并进行碎石、砍树、硬化路面等施工作业,严重破坏核心保护区生态环境。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充分发挥刑事制裁的惩戒与教育功能,有效维护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和生物多样性,彰显了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筑牢国家公园生态安全司法屏障的决心和成效。 5.朱某华、王某涵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至2020年12月,被告人朱某华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砂卵石并非法销售,获利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涵与朱某华事前通谋,帮助朱某华运输、销售砂卵石和逃避执法检查,从中获利5万元。经探查鉴定,涉案砂卵石开采量为95675.45立方米,重181783.36 吨,价值2549714元。2020年3月至2021年9月,朱某华为掩盖其非法采矿行为,指使他人向其开采坑内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经鉴定评估,回填垃圾属有害物质,数量为98692.29立方米,造成生态环境损失7515698.88元;根据专家意见,采坑治理费用为3335860.99元。以上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共计10851559.87元。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朱某华承担上述全部费用、王某涵对其中采坑治理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二人在市级以上的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华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开采砂卵石,构成非法采矿罪;其违反国家规定,指使他人向开采坑内回填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严重污染环境,又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王某涵与朱某华事前通谋,帮助朱某华运输、销售非法开采的砂卵石和逃避执法检查,亦构成非法采矿罪。朱某华、王某涵非法开采砂卵石情节特别严重,朱某华污染环境情节严重,均应依法惩处。对朱某华所犯数罪,依法并罚。朱某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王某涵系从犯,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朱某华、王某涵因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法对朱某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王某涵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朱某华承担消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10851559.87元,朱某华、王某涵对其中采坑治理费用3335860.9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朱某华、王某涵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非法采矿、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砂卵石属于矿产资源,受法律保护。朱某华以牟利为目的擅自大量采挖砂卵石,为掩盖罪行又使用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等有害物质对采坑进行回填,不仅侵犯了国家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破坏周边生态环境,还造成了严重污染,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双重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叠加,社会危害大。人民法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综合利用刑事、民事法律手段,依法定罪量刑、认定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让破坏环境资源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以强有力的司法手段惩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行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筑牢维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司法屏障。 6.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黄某海等4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昆明某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纸业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包装纸的生产;废旧纸张的回收、加工、销售。被告人黄某海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某城系该公司后勤厂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黄某龙(黄某海之子)、黄某芬(黄某龙之妻)均系该公司股东。纸业公司在2005年建厂初期,即在金沙江螳螂川河道一侧埋设暗管接至生产车间的排污管道,并安有遥控装置。在无排污许可的情况下,黄某海指使李某城经暗管排放含有有害物质的生产废水。2020年5月26日,云南省昆明市行政执法机关检查发现纸业公司的暗管和偷排行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拆除、封堵暗管)、罚款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后给予李某城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履行完毕)。经鉴定,纸业公司在2017年4月至2020年5月26日未对生产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全部偷排至螳螂川河道,偷排废水期间螳螂川河道内水质指标超基线水平13.0倍至239.1倍,对螳螂川地表水环境造成污染,该期间共计减少废水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支出3009662元,对应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共计10815021元;纸业公司偷排生产废水导致螳螂川底泥中硫化物、硫酸根、砷、汞、镉、铅、镍物质成份含量增加,对螳螂川底泥物质成份含量变化造成的影响持续存在。 纸业公司案发后全面停产,对公账户可用余额为18261.05元。经鉴定,纸业公司存在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难以区分等情形。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鉴定检测费用,黄某海、黄某龙、黄某芬对上述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纸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未对生产废水进行有效处理并通过暗管直接排放,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黄某海、李某城作为纸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污染环境罪。纸业公司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数额共计10815021元,后果特别严重。本案犯罪事实包含行政执法机关对纸业公司行政处罚认定的违法事实,就该部分违法事实所处罚款100万元与本案所判罚金相抵。李某城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与之前受行政拘留处分的行为系同一行为,行政拘留五日已履行完毕,依法折抵相应刑期。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具有开放性、无限性、历时呈现性与不确定性,事后对环境污染数额的量化远远低于其实际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基于鉴定结论认定赔偿范围和数额合法合理。黄某海、黄某龙、黄某芬作为纸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以致纸业公司责任财产流失,债务清偿能力受到极大影响,严重损害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符合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依法判处纸业公司罚金200万元(实际还应缴纳100万元);黄某海、李某城均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纸业公司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10815021元、支付鉴定检测费用129500元;黄某海、黄某龙、黄某芬对上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鉴定检测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偷排污水污染环境引发的刑事案件。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应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导致公司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面追责原则和最严法治观,依法严惩环境污染犯罪,依法认定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和被告单位、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同时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判决股东对公司环境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过追究公司背后股东的法律责任,解决公司环境侵权后赔偿无法到位的问题,切实实现对污染企业的严格追责、对受损环境公共利益的充分救济。 7.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破产重整案 【基本案情】 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主营业务为码头租赁及仓储、装卸服务等,所处位置毗邻长江口。2019年11月,经债权人申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管理人。审理中发现,实业公司经营管理混乱、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环保、交管部门联合下达整改通知,要求对码头污水及扬尘处理设施进行限期整改,否则实业公司名下营运许可资质将被吊销。为保住该公司营运价值,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本案转入重整程序。在法院指导下,管理人一方面与环保、交管部门紧急沟通协调,明确整改要求;另一方面迅速委托第三方进行施工,对污水沉砂池、水沟、地坪等设施设备进行扩建,确保地面雨污水等统一汇集并经沉降处理后循环用于港内喷洒,大幅提高码头用水回用率,有效避免污水直排入江。另外通过加装围墙、砂石料围挡遮盖及装车喷水装置,有效管控码头扬尘,防止周边区域大气污染物超标。在接管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施工、审价费用情况下,管理人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协调第三方先行垫付近60万元,待重整资金到位后按共益债务先于各债权清偿,部分费用以租金抵扣方式协调租户随时整治并支付。管理人在债权人会议中以专项议案方式披露码头经营中的环境整治方案及费用承担问题,经债权人会议表决后将审价费用列入破产费用随时清偿。在招募投资人过程中,除关注投资人资金实力与企业背景外,还关注其在码头绿色经营上的意愿和能力。经两轮市场化公开招募,成功引入投资人投入资金8700余万元,并着重将码头环保经营方案及环保承诺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除出资人组外,担保债权组、税务债权组及普通债权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裁判结果】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实业公司管理人依法制定了重整计划草案,并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符合法律规定。实业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重整计划草案公平、公正并充分利用了码头资产的地理优势,有助于恢复该公司的经营活力,提高债权人清偿率,具备可行性。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破产重整全过程,从环境问题的修复治理、费用安排、程序衔接、重整方案制定及执行等方面探索建立灵活高效的工作机制,助推困境企业绿色低碳转型重生。坚持“边重整、边治理”原则,通过对码头经营场所污水、大气整治,实现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及协同增效,依法将污染治理费用认定为共益债务,兼顾了破产法公平清偿理念与生态保护优先理念。引导投资人将环保经营方案和环保承诺事项写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考虑企业清算价值、程序合法性等法律因素,以及企业可持续发展等社会因素,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本案探索破产审判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同推进的新机制,协同推动长江流域减污降碳源头治理和企业绿色低碳转型,有利于实现生态保护、企业重生、债权人利益最大化的有机统一,是贯彻实施民法典绿色原则的生动实践,也是贯彻执行长江保护法的有力举措。 8.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案 【基本案情】 罗甸县某水务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在贵州省罗甸县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建设八吝大坝。经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调查,八吝大坝工程建设运行加剧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鳠栖息生境不适宜性程度、压缩了斑鳠繁殖栖息地空间,且未建设过鱼设施,对斑鳠洄游产生了阻隔效应,存在进一步降低斑鳠种群资源量的风险,加剧斑鳠在该河段的野外种群濒危程度,对蒙江坝王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造成斑鳠流水型河流生境8.85km生态服务功能季节性损失,评估损失费用共计3037.81万元。2021年12月22日,生态环境部网站通报了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督察时发现的问题,包括上述情况。2022年11月5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水务公司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约定水务公司在其违规建设八吝大坝工程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3037.81万元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积极履行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修复义务,还约定了支付方式和期限、生态修复方式及措施、修复效果评估、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申请司法确认。 【裁判结果】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农业农村局与申请人水务公司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经公告没有公民、法人或组织提出异议,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依法裁定确认该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申请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民事案件。对于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的问题,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助推问题及时有效整改。案件审理前后,人民法院加强与各方沟通协调,多次列席专题联席会议,强化法律问题解惑答疑和程序引导,促使行政主管部门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及时跟进回访,监督赔偿义务人依约按时履行法律义务,确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斑鳠种群重建、八吝大坝过鱼设施均按协议履行;立足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在案涉保护区流域挂牌设立珍稀物种司法保护观测点,加大对珍稀物种的保护力度,积极预防生态环境损害发生。 9.张掖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基本案情】 张掖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开采矿种为砖瓦用粘土矿,矿区位于黑水国遗址保护区范围内。2018年5月25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分类处置的意见》,规范全省各级各类保护地内矿业权有序退出。同年9月30日,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依据该意见作出决定,对建材公司砖瓦用粘土矿进行关闭,并注销其采矿权。相关事宜公告期满后,行政主管部门采取了关闭措施。2021年10月10日、11月18日、12月18日,建材公司先后三次向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递交书面矿业权退出的行政补偿申请,均未获答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建材公司矿业权的退出方式及是否给予行政补偿作出明确认定,即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该项工作必须在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的主导下,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最终的认定或裁量。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不宜径行判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履行具体的给付义务。依法判决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政府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建材公司砖瓦用粘土矿矿业权退出的方式及是否对建材公司给予行政补偿作出明确认定。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关机关未依法履职引发的行政案件。黑水国遗址坐落在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是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加强遗址保护,有利于遏制人为损伤和破坏,减轻或延缓自然力量的影响,使遗址所承载的历史信息真实长久地传递下去。行政机关负有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相关职责,但同时应依法履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人民法院统筹兼顾,既坚持生态优先理念,又落实依法保护产权要求,同时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妥善协调生态环境保护与合法权益保障,通过司法裁判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司法需求,依法监督行政机关履职尽责。 10.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诉巫溪县城市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重庆市巫溪县盼官山公墓内建有烈士陵园,以及铭刻有在解放战争、抗美援朝战争、对越自卫反击战、国家经济建设中牺牲的113名烈士的英名墙。2020年下半年,巫溪县人民政府开展对盼官山公墓附近地块的征收工作,该地块逐渐变成垃圾倾倒地,临近墓区四处露天堆放大量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总面积达1292平方米。2021年11月8日,巫溪县人民检察院与巫溪县城市管理局进行会议磋商,巫溪县城市管理局承诺及时清理上述垃圾。2022年1月,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对现场进行复核发现,堆放的垃圾未被彻底清运,且新增了两处露天堆放的建筑垃圾,公墓和烈士陵园、烈士墓周边环境卫生进一步恶化,遂向巫溪县城市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巫溪县城市管理局未予书面回复,也未履行监管职责。 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巫溪县城市管理局未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巫溪县城市管理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诉讼中,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巫溪县城市管理局制定了《关于盼官山公墓附近建筑垃圾露天堆放问题整治工作方案》。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认为,巫溪县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园、烈士墓在巫溪县城市规划范围内,巫溪县城市管理局作为巫溪县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监督管理部门,对案涉露天堆放的建筑及生活垃圾状况负有法定监管职责。巫溪县城市管理局未依法履行该法定职责,侵犯人民群众对先人、英烈的特殊感情,违反国家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制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准许巫溪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关于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巫溪县城市管理局立即对巫溪县盼官山公墓和烈士陵园、烈士墓附近建筑和生活垃圾露天堆放现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该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有关机关怠于履职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英雄烈士及其精神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核,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是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墓承载了人民群众追忆先人、寄托哀思的特殊感情,公墓附近生态环境受损破坏了墓区的完整性,有违社会公德与民族伦理。庄重、肃穆、洁净的祭祀环境既是人们主动参与祭祀英烈活动的重要基础,也是人们表达对英雄烈士的尊崇与缅怀之情的关键需求。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裁判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有序完成垃圾清理工作,重塑绿色文明的祭祀环境,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缅怀英烈、纪念先人的情感需求,为全社会尊崇英雄烈士、维护英雄烈士尊严提供了有力保障,对于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负责人就《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答记者问 问:在新时代新征程, 人民法院如何按照“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要求,推动环境资源审判进一步发展? 答: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人民法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忠实履行职责使命,充分发挥并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作用,真正把能动司法的理念落到实处,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一是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筑牢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屏障。聚焦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深入推进环境污染防治、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持续性、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中心任务,持续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司法保护。切实以公正司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救济环境民事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提升山水林田湖草沙以及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一体保护和系统治理水平。 二是深入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实现环境资源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在初步建立覆盖全国四级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的基础上,着力推动专业审判机构与机制的实质化运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要求和环境司法理念在审判实践中更好地贯彻落实。规范环境资源案件范围,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和人员聚焦主责主业;推进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审判职能“三合一”走深走实,完善案件跨区域集中管辖机制,构建多层次专业化司法协作机制;强化高素质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深度融合,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能力现代化水平。 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促进绿色革命转化为全体人民自觉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将持续发挥案例的裁判指引和法治宣传作用,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充分发挥案例的规范、指引、教育功能,彰显示范效应。人民法院将继续发挥环境资源审判涉及领域宽、覆盖面广的优势,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通过创新巡回审判等方式,切实把审判活动带到基层、留在一线,引导人民群众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自觉培育生态道德和行为习惯、形成绿色生活方式,真正将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和法治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四是依法延伸环境资源审判职能,推动形成协同共治的大保护格局。携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生态环境和资源行政执法机关以及科研院所等单位,围绕信息数据共享、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环境修复执行等重点问题加强务实合作,持续促进生态环境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配合。坚持专业审判与公众参与相结合,引导专家辅助人、人民陪审员规范参与环境公益诉讼,并在案件事实查明、评估鉴定审查等程序中发挥更大作用。深入践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落实“抓前端、治未病”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协调推进源头保护和诉源治理。 问:能否结合公益诉讼制度,谈谈在预防、修复和治理环境污染或生态损害方面,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举措? 答:公益诉讼制度是生态文明法治保障的重要一环,是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的有力抓手。人民法院聚焦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新要求、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新需求,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贯彻落实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原则,在环境公益诉讼审判中不断开拓新思路、探索新举措,着力解决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损害的预防、修复等突出问题。 一是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司法保护力度。围绕公正与效率抓实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依法审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引导社会力量规范化常态化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促进全面担责、严格执法;依法审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完善磋商、诉讼衔接机制。依法统筹考量刑事追究、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对破环生态环境和资源的行为全面追责;通过适用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惩罚性赔偿等方式,防止生态环境损害扩大。2018年以来,人民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呈增长态势。2022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5885件,审结4582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21件、审结153件。 二是积极应对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新发展新需求。积极开展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创新预防性司法举措,有效防止生态环境损害后果发生或者扩大;持续创新认购碳汇、技改抵扣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裁判执行方式,探索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使用方式;贯彻落实绿色原则,结合现代公司治理制度和理念,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和履行生态修复义务;按照生态功能区和环境要素特点,在长江、黄河等重点区域设立司法实践基地,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区设立司法保护基地,以生物多样性、水生态、碳汇等为主题设立司法教育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三是推动构建生态环境公共利益保护大保护格局。依法延伸公益诉讼审判职能,积极融入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综合运用诉讼指引、非诉执行、司法建议等方式依法监督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强化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衔接,推动“抓前端治未病”。准确把握生态系统整体性和内在规律,推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人文遗产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的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助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积极参与生态环境领域重大立法事项,研究制定生态环境公益侵权等司法解释,推动司法实践有益经验的规则转化,丰富完善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预防性、恢复性裁判规则,持续巩固生态环境公益保护的司法实践成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积极参与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立法,探索破解环境公益诉讼鉴定难、鉴定贵等突出问题,推动构建社会化、规范化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赔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机制,为有力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环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问:吕主任,您好!您刚才有提到“创新以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为特征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想请问一下,这种多元化的特征在环境司法工作中是如何体现的? 答: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是满足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期待的必然选择,也是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生态环境治理既涉及人与人的关系,也涉及人与自然的关系。人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员,需要从自然中获得生存与发展的物质和能量,这些既是资源、又是环境。因此,环境纠纷必然涉及多个方面,环境司法既要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需求,也必须保护好生态环境自身。各级司法机关结合中国诉讼制度和司法体制改革创造出绿色职权主义审判模式,不断增强司法的回应社会需求的能力和重塑社会关系的能力。我们观察到,各地司法机关都在“绿色司法”“便民司法”理念下积极探索环境司法规律,促进形成参与式诉讼机制。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多主体参与。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探索便民司法、民主司法、高效司法的工作模式。出现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巡回法庭”“车载便民法庭”“水上流动巡回审判”等多种审判模式;积极探索参与式建立“环境资源审判诉调对接办公室”“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工作站”等多种工作机制,邀请专业机构、社会公益组织、人民调解员、代表委员参与,及时高效化解环境司法纠纷。 二是多部门协同。为了保障实现“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积极探索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专业机构协作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建立环境刑事案件与行政处罚的诉罚衔接、环境民事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的诉调衔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诉商衔接机制;建立“河长+法官”“林长+检察官”的环境司法合作平台、常态化联席协商、信息共享等一系列衔接机制的建设与探索,逐步深化了“法检行”的协作机制。 三是多区域联动。为了促进实现“山水林田湖草沙统筹治理”,高度重视多元利益的综合平衡和整体调整,建立了跨区域送达、调查取证和异地审执等工作机制。签订重点流域、特殊区域的司法协作协议,不断拓宽区域联动的范围。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为“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是新时代新征程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今天是“世界环境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及典型案例,全面总结上一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经验和成效。本场发布会还邀请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忠梅教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环境司法研究中心的《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两个报告同时发布,旨在展示环境资源审判实践与理论研究融合发展的最新成果。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2022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目标,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持续推动环境法治进程。《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年度报告,从围绕中心立足大局、服务新时代新征程生态文明建设,践行促公正提效率、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丰富法律适用规则、推动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健全完善,持续深化改革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聚焦现代环境治理、增强协同联动和服务保障能力,深化国际交流合作、贡献建设清洁美丽世界中国智慧六个方面,对2022年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多角度、多层次展现了人民法院以更高的审判质效回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环境司法需求,以更准的问题导向推动生态环境资源法律体系完善,以更强的靶向举措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以更优的司法样本扩展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的生动实践。 一、2022年,人民法院持续忠实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执法办案质量、效率、效果不断提升。全国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案件273177件、审结246104件。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动法律统一适用,制定森林资源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等司法解释;持续强化环境司法政策指引,组织召开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暨第一次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并研究制定会议纪要,出台依法惩处盗采矿产资源犯罪、司法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等司法政策,与生态环境部等中央单位联合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持续加强类案指导,发布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指导性案例10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等典型案例5批60件;积极配合相关立法工作,就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文物保护法、黑土地保护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制定研提立法意见,促进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法网日益科学严密、系统完善。 人民法院坚持绿色理念,完善依法惩治环境资源犯罪机制,参与整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行动,妥善处理涉企业案件中的环境问题。“全要素、全环节、全链条”惩治环境污染犯罪,依法严惩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环境污染行为,积极配合污染物协同控制。注意审查涉诉企业是否符合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要求,营造绿色法治化营商环境。坚持生态优先,持续多元化设立法律服务点、巡回审判点,着力提升系统治理水平。依法惩治危害长江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依法打击盗采泥炭土行为,加强黑土地保护;开展“拯救蚯蚓”行动,守护“粮田沃土”;引导污染型经营主体有序退出,促进相关政策和补偿机制完善,服务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坚持低碳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确立的原则、制度要求,依法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结合现代公司治理理念引导企业改进技术工艺。明确碳汇认购的适用条件,探索适用以购买碳汇减排量替代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的司法措施。 二、2022年,人民法院持续深入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水平稳步提升。截至2022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和30个高级法院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均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继南京、兰州、昆明、郑州设立环境资源法庭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设立长春、乌鲁木齐环境资源法庭,专业机构四级法院全覆盖不断完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和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归口审理持续推进。新设长江上游生物多样性保护、黄河口湿地、汾河源等生态司法保护基地,融合生态环境修复、生态法治教育、生态理念宣传、生态文化推广等功能,拓展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广度和深度。着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队伍建设和专业人才培养,积极研判选任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与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问题。初步建成并上线运行“上下贯通、横向联通”的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信息平台,为深化环境资源审判改革创新提供支撑。 三、2022年,人民法院持续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协同联动。主动将环境资源审判融入长江、黄河、京津冀等国家流域区域协同发展战略,不断深化跨域司法协作。健全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主管机关的常态化沟通机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协作、普法联动、联席会议等机制,探索建立将“林(田、河、湖)长制”与“法官进网格”相结合的联合巡查制度,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的维度和范围进一步扩展。完善多元解纷。推动生态环境源头保护和诉源治理,加强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注重矛盾的基层化解、就地化解。针对审判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发送司法建议,依法监督有关部门整改落实,推动生态环境共治。深化法治宣传。深耕六五环境日集中普法宣传品牌,持续创新司法公开和以案释法方式方法。依托车载法庭、云上共享法庭等打造便民司法,把生态司法服务送到群众身边,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四、2022年,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国际环境司法多元化共享平台展示中国环境司法经验和成就,讲好中国环境司法故事。最高人民法院向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推荐第三批10件中国环境司法典型案例,以及2020、2021环境资源审判年度报告;配合《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落实《世界环境司法大会昆明宣言》,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及配套典型案例;举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和中德气候变化司法应对研讨会,出席人类环境会议及斯德哥尔摩“法官与环境法”国际研讨会,国际交流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大兴调查研究,坚持能动司法、履职担当,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推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以高质量环境司法服务,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再立新功! 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2)》年度报告 最高法发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22)》 2022年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由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中国环境司法发展研究课题组共同完成,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党的二十大召开,擘画了强国建设、民族复兴的宏伟蓝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迈向新征程。回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顺应时代发展和人民期盼,高度重视法治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更加注重发挥司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谋划和推动环境司法体制改革创新,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资源司法体系,创造了许多“人无我有”的“绿色司法”经验,推动中国绿色司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在中国司法发展史、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各级司法机关依法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围绕环境保护法及相关法律的实施,大力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专业化,充分发挥司法政策、司法解释的规范性作用,注重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的约束引领功能,树立绿色司法理念,统一案件办理规范、统一司法程序、统一裁判标准、统一法律适用规则,极大提升了生态环境领域的司法保障水平,努力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环境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在新征程上实现中国环境司法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成熟 2022年,司法机关继续以环境司法专门化为主要抓手,着力破解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效能的体制机制问题,组织机构建设由常态化向整体化延展、工作机制由精细化向集约化开拓、司法规则由法制化向具体化迸发、司法队伍建设由专一化向一体化推进、司法理论研究由精深化向实质化跃进,遵循环境司法规律、体现集成和协同的环境司法共治格局基本形成。 一是环境司法组织建设实现整体化延展。2022年,全国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数量同比增长12.89%,在系统性、专业性领域“扎根发芽”。河南省、吉林省分别设立郑州环境资源法庭和长春环境资源法庭,筑牢生态环境全方位保护屏障。重庆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巡回(流动)法庭,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阵地前移。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和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探索专门化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向涉红色资源地区拓展。持续推进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构建设。青海、陕西推动巡回(派出)检察机构设置,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在省林长办公室设置检察联络室,强化对林业资源领域的检察监督。 二是多元共治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基本形成。2022年,司法机关坚持探索多元化工作模式,提升环境司法工作的温度,创新以生态环境治理多元化为特征的环境司法工作格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益心为公”检察云平台,深化“能动”检察,增强环境检察的工作深度与制度效能。江苏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建立跨省生态环境修复资金移交机制,推动《长三角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落地落实落细,通过多元协同治理,拓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广度。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等探索易于当事人参加的审判模式,提升治理水平。 三是以绿色司法理念为核心的规则体系更加完善。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计发布司法文件8件,统一环境案件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细化环境民事诉讼的实体规则;共计发布指导性案例3批15个、典型案例15批144个,涉及公益诉讼、自然资源利用、流域司法保护、生物多样性以及湿地保护等领域,持续深化环境司法案例制度,不断完善以环境正义、风险预防、生态恢复等绿色司法理念为核心的司法规则体系。 四是环境司法队伍建设和司法理论研究的动力增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生态环境部联合举办2022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培训班,深化环境司法理论运用,锻造环境司法队伍,提高环境司法服务能力。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江海商法学会、武汉大学法学院、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理论研究(武汉大学)基地共同举办首届长江大保护司法论坛,回应环境司法实践需求,推动环境司法理论成果转化。 五是环境司法传播的国际国内渠道进一步通畅。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亚洲开发银行、欧洲环保协会共同主办气候变化司法应对国际研讨会,为共建地球命运共同体建言献策。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司法门户网站刊载第三批10件中国环境资源司法案例,充分向世界展示了中国环境司法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报告,为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在内的全球环境治理提供切实可行的司法方案。 二、环境司法专业化发展形成鲜明中国特色 2022年,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发展特色鲜明。专门环境诉讼制度发展态势良好,专业化能力再上新台阶;环境司法重点领域得到突破,专业化基础日益牢固。环境司法专业化功能稳定发挥,环境资源案件受理审判执行有序推进。 环境侵权案件类型分布呈现一定规律性,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实施者,被侵害方权益救济难度大,案件改判空间较为狭窄,环境共同侵权案件具有高度复杂性与模糊性,责任承担以单一责任形式为主、复合责任形式为辅。环境行政诉讼争议类型数量呈梯次排列,补偿类案件占据首位,环境非诉行政执行以给付请求为主,“事实认定不清”和“违反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败诉的主要原因。环境犯罪具有明显的属地性,资源要素类型犯罪相对集中,动植物资源犯罪主要发生在初始阶段,与生态要素富集度密切相关。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体系稳健发展,诉讼案件民多行少,涉案领域广泛,生态破坏责任纠纷案件居多。 我们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物权案件中的适用和能源诉讼两大热点问题。“绿色原则”在物权案件中的适用高度集中于物权保护纠纷和相邻关系纠纷等领域,“绿色原则”主要发挥理念宣示和规范补强功能,成为裁判物权纠纷的指引性依据。能源诉讼的效能逐步凸显,民事纠纷集中发生于供应消费领域,行政纠纷中复议救济情况多发,刑事纠纷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保护价值多元,生态修复、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在能源诉讼中得到广泛运用。 三、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赋能助力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为时代使命的环境司法,还需在认真总结已经取得的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绿色司法理念,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增强环境司法专业化能力,为护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赋能助力。 推动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不断完善。深化层级多元、优势互补的环境资源审判组织体系建设,推进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模式新实践。促进公益诉讼检察组织体系成熟定型,推动流域公益诉讼检察专门机关建设。建设以“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为依托的常态化保障机制。继续拓宽公众参与环境资源审判模式,不断提升审判效能。健全环境资源立、审、执各环节协作机制,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各阶段协作重点内容,提升协作能力。 进一步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效能与合力。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全面准确适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妥善处理安全与发展、保护与发展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坚持系统整体治理观,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监督与维护功能,促进司法审查标准实质化。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积极运用刑法法益保护机能,增强对环境法益的辨识度。进一步优化诉讼结构,完善公益诉讼检察一体化办案机制。更好发挥中国环境司法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引领作用,为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司法智慧和力量。 我们相信,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引下,中国司法机关必将更好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