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攻略发表时间:2023-11-14 09:03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