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攻略

发表时间:2023-11-14 09:03

2023118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诉讼担保公司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对象是什么?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七、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十、解除保全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为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得法院判决得到有效和圆满的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单纯把基础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案件因素对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请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观上的责难性,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既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认为讼争损失是由张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张某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张某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即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错误。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所以,张某仅就二审判决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应对A公司划扣到法院账户款项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如果认为申请人败诉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对申请人课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也应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诉讼担保公司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对象是什么?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七、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十、解除保全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为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得法院判决得到有效和圆满的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单纯把基础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案件因素对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请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观上的责难性,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既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认为讼争损失是由张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张某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张某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即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错误。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所以,张某仅就二审判决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应对A公司划扣到法院账户款项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如果认为申请人败诉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对申请人课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也应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诉讼担保公司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对象是什么?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七、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十、解除保全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为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得法院判决得到有效和圆满的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单纯把基础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案件因素对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请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观上的责难性,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既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认为讼争损失是由张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张某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张某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即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错误。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所以,张某仅就二审判决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应对A公司划扣到法院账户款项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如果认为申请人败诉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对申请人课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也应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诉讼担保公司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对象是什么?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七、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十、解除保全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为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得法院判决得到有效和圆满的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单纯把基础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案件因素对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请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观上的责难性,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既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认为讼争损失是由张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张某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张某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即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错误。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所以,张某仅就二审判决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应对A公司划扣到法院账户款项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如果认为申请人败诉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对申请人课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也应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诉讼担保公司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对象是什么?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七、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十、解除保全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为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得法院判决得到有效和圆满的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单纯把基础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案件因素对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请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观上的责难性,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既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认为讼争损失是由张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张某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张某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即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错误。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所以,张某仅就二审判决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应对A公司划扣到法院账户款项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如果认为申请人败诉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对申请人课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也应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诉讼担保公司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对象是什么?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七、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十、解除保全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为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得法院判决得到有效和圆满的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单纯把基础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案件因素对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请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观上的责难性,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既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认为讼争损失是由张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张某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张某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即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错误。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所以,张某仅就二审判决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应对A公司划扣到法院账户款项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如果认为申请人败诉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对申请人课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也应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诉讼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判决的执行或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保护措施。

二、哪些案件使用财产保全?

涉及财产给付的案件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如有财产争议的离婚纠纷、借款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

三、那个阶段提出诉讼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四、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一)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的身份、送达地址、联系方式。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
(二)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
(三)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
主要包括现金担保、保全保险、金融机构保函、诉讼担保公司保函等。
五、财产保全对象是什么?

1.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土地使用权等;

2.被申请人名下的车辆、船舶等;

3.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包括微信、支付宝等账户);

4.被申请人的股票账户、股权投资、特定金融理财产品等;

5.被申请人对其他人的到期债权;

6.被申请人的厂房、机器设备等;

7.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

8.其他各类被申请人拥有金钱价值和权利的财产。

六、财产保全的期限与措施?

不同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同。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
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七、财产保全费用负担?
财产保全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由申请人预交,最终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八、哪些诉讼保全不需要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

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经济困难的;

(三)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四)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五)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发生保全错误可能性较小的;

(六)申请保全人为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由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偿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

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九、变更财产保全的情形?

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被保全人可能面临财产被查封、冻结,进而影响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该情况下,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也可以申请诉讼担保公司提供解封担保或解押担保。

十、解除保全的情形?

1.保全错误的;

2.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3.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4.法院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未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

5.被申请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的;

6.财产保全措施到期后,申请人未申请续保;

7.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财产保全的,债权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

十一、保全错误的法律后果?
错误申请保全,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属于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的一般侵权行为。申请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此外,被申请人若认为财产保全错误,可申请复议一次。

十二、保全错误适用法律依据?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当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以一般责任条款的形式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的损害赔偿也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存在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可见财产保全申请错误不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同时,在2011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中新增了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诉前证据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案由,均作为侵权责任纠纷项下的子案由。因此对于诉前财产保全申请错误的认定,应适用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从实践层面来看,纵观近年来有关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损害赔偿的案件,除个别案件外,通行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所规定的申请保全错误赔偿责任属于侵权责任性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构成,即以过错为构成要件,并在过错的程度上要求故意或重大过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4)民申字第2172号案件中就指出:“因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可见因诉讼财产保全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已存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充分实践。

2.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判断“申请有错误”的依据。

败诉的诉讼结果不应当完全作为认定“申请有错误”的依据。据统计,司法实践中,诉讼保全申请因申请人败诉或诉讼请求未获支持而由法院判定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况,约占此类案件总数的45.4%。结合前文的论述,司法实践中认定申请人保全申请错误需承担赔偿责任,应具备一般侵权的四个要件:(1)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2)行为具有违法性;(3)存在损害后果;(4)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所以,由于申请保全错误而产生侵权损害赔偿的案件,不仅应当具备保全申请人败诉或者部分败诉,还应包括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等要件。“诉求未得到支持”不等于“诉求错误”,两者存在包含关系,因此申请人败诉的结果只能作为“申请错误”的标准之一,不能因为法院未支持其诉请就严苛地一概认定其构成保全申请错误。对损害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也需要予以充分考虑。

申请财产保全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基于一定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为获得最终的权利救济,使得法院判决得到有效和圆满的执行而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单纯把基础诉讼的最终判决结果作为判定财产保全申请是否错误的依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全部或部分未得到支持的,要结合案件情况对其具体原因进行分析,结合案件因素对其做出充分考量,以保证司法程序的逻辑严谨、公正合法。

3.申请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不宜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

通常情况下,申请人在提起财产保全时,仅能基于现有证据和其对于法律的理解,在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后提出。在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时,其并不知晓也无从知晓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因为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是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进行审查后作出的,这也是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金额与实际判决结果存在差异的现象相当普遍的原因。

因此,申请人不一定不具有主观上的责难性,不应对申请人设定过于严格的过错认定标准,只要申请人在提出财产保全时已经尽到了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就不应认定申请人主观上存在过错。相反,如果申请人恶意保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才能认定其主观上存在过错。由此既避免了权利的滥用,又维护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综上,财产保全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作出裁定并执行的,所以财产保全是否错误一方面要看法院的保全裁定及其执行是否合法,另外一方面要看当事人的申请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在本案中,A公司因认为讼争损失是由张某诉前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所致。张某为保证胜诉后判决得以顺利执行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程序合法,而且在法院裁定保全后,A公司亦未申请复议。因此,张某的申请行为在无程序错误的前提之下,不具有违法性。根据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的诉前财产保全行为对自己的权利范围进行了合理预见,即不存在对象错误,亦不存在金额错误。虽然其诉请最终未获得法院的支持,但综合该案事实和证据,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在主观上不存明显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基于以上分析,张某申请诉前保全的行为合法合理。所以,张某仅就二审判决后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而应对A公司划扣到法院账户款项的利息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申请人的主观过错应当建立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认识基础上,对个案进行具体的判断,而不能仅仅基于判决结果来推定申请人主观状态的可归责性。如果认为申请人败诉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对申请人课以了过高的注意义务,打破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财产保全制度也应当平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利益,在保障申请人合法权利的同时,防止其滥用财产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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