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却拿不到钱?“财产保全”了解一下!发表时间:2024-02-20 09:25 胜诉在手喜开颜,财产无踪苦连天。在以给付财产、债权清偿为目的的诉讼过程中,时而会出现债务人心知自己会面对败诉结果,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赠与、虚设交易等方式转移自己名下现金、不动产及股权等高价值财产的情况,以致债权人虽然获得了法院的胜诉判决,但债务人名下已无财产可履行债务或以供强制执行,债权人的胜诉利益得不到兑现。 怎样才能避免类似的情形发生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很重要! 是否只要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就一定会采取保全措施? 不是。 首先,给付之诉或包含给付之诉的案件(如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才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其次,法院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 实践中,人民法院曾以被申请人资产充足、信誉良好(如正常经营的上市公司),不存在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申请人损害的情形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的申请应当在什么阶段提起? 诉讼前、诉讼中、诉讼后执行前均可申请进行财产保全。 诉前保全是指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存在紧急情况,利害关系人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此时申请人可以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法院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诉中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生效之前,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执行前财产保全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但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准许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作出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在诉讼后执行前的保全中,债权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5日内应申请执行,否则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财产保全申请需要提交什么材料? 1 财产保全申请书,需载明: ❖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身份信息、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 ❖ 请求保全的数额或争议标的; ❖ 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 保全申请人签字或公司公章。 2 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或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 3 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财产信息或资信证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担保的理由。 财产保全需要向法院缴纳费用吗? 需要。 财产保全费用根据保全的财产数额按一定比例缴纳,最高数额为5000元。财产保全费用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最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承担份额由法院裁判确认。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保全的财产数额,需按照下列标准缴纳: ❖ ≤1000元,保全费为30元; ❖ 1000元<保全财产数额<100000元,保全费按照保全财产数额的1%计算; ❖ ≥100000元,保全数额按照保全财产数额的0.5%计算,但最多不能超过5000元。 申请人如果不清楚被申请人有什么财产,还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若因为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被保全财产的明确信息,但可以向法院提供具体财产线索的,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且,申请人可书面申请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但诉讼前及诉讼后执行前提出的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明确的财产信息是指: ❖ 银行存款: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币种和账户类型; ❖ 不动产:不动产的产权证明材料(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或者不动产具体信息(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 ❖ 到期债权:债权人及债务人名称、债权数额及债权到期时间; ❖ 股票: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具体公司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及注册(或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 ❖ 机动车辆,应当提供机动车的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信息;如请求扣押的,还应当提供该机动车现具体的停放位置; ❖ 其他财产:应当提供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现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一般可以用哪些财产进行担保? 1 现金担保,担保金额为保全金额的30%; 2 不动产担保,需提供与保全金额相符且无司法限制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权利限制的房产; 3 财产保全责任险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书或保函、保单原件、保险费发票复印件、保险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经营许可证、5年内无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声明、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备案表等材料。 4 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的独立保函担保,当事人应当提供担保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担保许可证、银行资信证明、税务登记证、5年内无犯罪记录且无拒不承担为财产保全申请人履行担保义务的书面声明、财务报表(近半年的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被保全人可以申请变更保全财产吗? 可以。 财产被查封、冻结可能会影响被保全人的资金流动、企业经营合作。此时,被保全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并且另行提供的等值担保财产有利于执行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以此降低对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财产保全设立后,被保全财产是否就不能使用了? 不是。 被申请人的动产与不动产仍可以使用,但其出售、赠与、抵押等对被保全财产的处分权受到限制。被冻结的银行卡内存款若尚未达到保全数额,则该银行卡内资金“只能进不能出”;若银行卡内存款超出保全数额,则超出部分可以正常使用。 在进入执行程序之前已采取过财产保全措施,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不需要。 若进入执行程序之前采取的保全措施仍在保全期限内,那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之前采取过的保全措施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根据财产类型的不同,保全期限各不相同。银行存款被冻结期限不得超过1年,动产被扣押期限不得超过2年,不动产被查封、其他财产权被冻结期限不得超过3年。 是否采取过财产保全措施对普通债权的受偿顺序与受偿比例有影响吗? 被执行人为企业时,企业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且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时,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若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参与分配程序中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是按照该笔普通债权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申请人是否向法院申请过就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不影响其在参与分配中的清偿顺位及受偿比例。若除被保全财产之外,被执行人仍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按照各申请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先后顺序受偿。 |